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
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
(资料图片)
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原证券”、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上海港
湾基础建设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海港湾”、“公司”)的保荐机
构,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
求(2022 年修订)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
作》等有关规定要求,对上海港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进行
了认真审慎的核查,核查具体情况如下:
一、募集资金基本情况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《关于核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(集团)
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》
(证监许可〔2021〕2618 号),公司首次
公开发行 4,319.34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(A 股)股票,发行价格为 13.87 元/股,
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,909.34 万元,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,实际募集资
金净额为人民币 51,976.65 万元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对上述募
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,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[2021]第 ZA15524 号《验资报
告》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,并与开户银行、保荐机构签署了《募集资
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》。
二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
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:
单位:万元
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
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
合计 91,857.82 51,976.65
三、本次新增项目实施主体情况
公司在原项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,拟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
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鑫隆望贸易”)作为“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”及
“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”的实施主体,通过增资、内部往来等方式划拨募投项
目实施所需资金,情况如下:
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 实施主体(新增前) 实施主体(新增后)
称
上海港湾、上海龙湾国际贸 上海港湾、上海龙湾国际贸易
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
易有限公司、上海隆湾国际 有限公司、上海隆湾国际贸易
化建设项目
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、鑫隆望贸易
上海港湾、上海龙湾国际贸 上海港湾、上海龙湾国际贸易
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
易有限公司、上海隆湾国际 有限公司、上海隆湾国际贸易
目
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、鑫隆望贸易
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鑫隆望贸易作为“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”
及“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”的实施主体,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
入金额均不发生变化。
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:
公司名称: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
成立日期:2022 年 12 月 1 日
注册资本:人民币 100 万元
住所: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 3688 号(漕泾经济园区)
法定代表人:徐士龙
经营范围:一般项目:货物进出口;技术进出口;机械设备销售;电气设备
销售;机械电气设备销售;机械零件、零部件销售;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;五金
产品批发;仪器仪表销售;电线、电缆经营;建筑材料销售;机械设备租赁;建
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
经营活动)
与公司的关系:鑫隆望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
四、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
鑫隆望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,业务定位为集团采购中心,主要向公司及子
公司提供设备、系统采购等服务。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,公司增加鑫隆
望贸易作为“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”及“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目”的
实施主体,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,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,提高募
集资金的使用效率,优化资源配置。
五、新增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
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,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
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(2022 年修订)》等的有关规定,鑫隆望贸易
将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,并及时与公司、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
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。
六、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
本次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,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
容和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,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影响。根据募投项目
的实际开展需要,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,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,保
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,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目的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方
向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。
七、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
(一)审议程序
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
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
的议案》,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,增加公司全资子公
司鑫隆望贸易作为“总部基地升级及信息化建设项目”及“购置施工机械设备项
目”的实施主体,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。
(二)独立董事意见
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,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鑫隆望国际贸易有
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,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入金
额,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,内容和决策程序均符合《上市公司监
管指引第 2 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(2022 年修订)》
《上
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的相关规定。增加
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,符合公司和
全体股东的利益。因此,我们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。
(三)监事会意见
经审核,监事会认为: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,符
合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,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,增加实施主体
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
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。
八、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意见
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上海港湾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
司发展战略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做出的。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,
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,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,
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
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(2022 年修订)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
第 1 号——规范运作》等相关规定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
主体事项无异议。
(以下无正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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